吴柏君“竞价排名”就是广告行为   [点评]

吴柏君:”竞价排名”就是广告行为

显然,百度CEO李彦宏”提供广告主资质并非中国法律要求,另外搜索引擎或许不应该为网络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”的说法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是不负责任的 说辞,不但无助于百度企业形象的恢复和提升,无助于避免消费者追究其不”查验有关证明文件,核实广告内容”而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。

更进一步说,因广告主缺乏资质而”查无此人”的,依据中国《广告法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:”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的,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。”由此可见,百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许是更多,更为广泛。

发布于 2008 年 11 月 27 日 by fisher in 默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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